L-1A · 跨国公司经理 / 高管
L-1A 适用于跨国公司内部调动:受益人须在递交前 3 年内为合格海外实体连续工作 1 年的管理 / 高管职位,美国与海外实体须存在 parent / subsidiary / affiliate / branch 关系。最长停留 7 年,承认双重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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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流程
确认美国实体与海外实体之间的关联关系——parent / subsidiary / affiliate / branch——逐层梳理所有权与控制权链条。确认两家实体均"doing business"(持续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只是名义存在)。新设办公室时美国实体可豁免 1 年运营记录,但条件更严格。
时长 1–3 天
按 INA §101(a)(44) 法定定义评估:Manager 须管理组织 / 部门 / 子部门 / 功能,并监督其他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或一项 essential function;Executive 须主导组织或主要组成部分、制定目标与政策,并仅受董事会或股东的有限监督。逐项分析组织架构图与汇报关系。
为两家实体准备:营业执照 / 注册文件、近 2–3 年年报与财务报表、近 2–3 年税表(美国实体 1120 / 海外实体当地税表)、所有权证明(股权证书、股东决议、capitalisation table)、员工名单与工资记录。新办时美国实体的 lease、银行账户、初始资本注入证明同样必备。
由美国实体授权人在公司信头纸上签署 Support Letter,详述:公司业务、qualifying relationship、受益人在海外与美国的具体职责、管理架构。提供清晰的组织架构图——标注受益人位置、直接下属人数与职务、间接下属、汇报关系。架构图是审查官判断 managerial capacity 的核心证据。
准备:护照(含家属护照)、所有学历证书与成绩单、详细简历(强调管理 / 高管经验)、海外工资记录 / 个人税表、过往所有 I-94 与 I-797 / 签证记录、家庭成员的出生证 / 结婚证(如随行)。
向律师详细书面说明:在海外实体的具体职责、管辖的部门 / 团队 / 人数、决策权限范围、向谁汇报、谁向你汇报、雇佣与解雇权限、预算控制权。这些细节直接进入 Petition Letter 与 Support Letter,须与组织架构图、海外公司证明信完全一致。
填写 I-129 主表与 L Supplement。撰写详细 Petition Letter,论证:(1) qualifying relationship;(2) 受益人在过去 3 年内为海外实体工作满 1 年的管理 / 高管职位;(3) 在美国将继续担任管理 / 高管职位;(4) 美国实体已具备或新设办公室计划具备支撑该职位的组织结构与运营基础。
时长 2–3 周
若美国实体运营不满 1 年:额外提交详细商业计划(首年运营、招聘、收入预测)、办公场所证明(lease / 产权)、财务能力证明(投资证明 / 银行账户 / 母公司注资)、首年人员雇佣计划。新办初批仅 1 年,延期时需证明已按计划运营并能支撑真实管理职位。
海外实体出具:受益人海外工作证明信(起止日期、职位、管理职责、汇报关系、下属团队)、海外实体组织架构图(标注受益人位置)、海外实体财务 / 运营证明。海外 1 年须为连续受雇——短暂的派驻或休假不计入。
获批后:(A) 在海外 → 完成 DS-160,预约美国领事馆面签,携带 I-797、护照、DS-160 确认页、雇主信函;(B) 已在美国持其他身份 → 身份转换在 I-797 生效日自动启用即可开始为美国实体工作。L-2 配偶可申请 EAD(部分情况自动获工作授权)。
递交 I-129 并跟踪案件状态。应对 L-1A 常见 RFE:管理层级不足("manager-of-managers"标准)、qualifying relationship 证据薄弱、新办商业计划不可信、第三方工作场所质疑。获批后协助签证面签或身份转换。
材料清单
美国实体为 Petitioner,签字并承担政府费用。L Supplement 记录 qualifying relationship、海外 1 年经历、在美国与海外的职位描述。
清晰标注受益人在海外的位置、直接 / 间接下属人数与职务、汇报关系。审查官以此判断海外 managerial / executive capacity。
商业地址 lease 或产权证明、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EIN 通知、银行账户证明。新办申请尤其重要——证明美国实体已具备运营场所。
逐项写出在美国岗位的具体职责,按时间百分比拆分,明确管理 vs. 操作工作的占比。USCIS 关注 day-to-day 是否真的是管理 / 高管。
证明受益人海外 1 年的连续在岗、职位、汇报关系。包含工资单、个人税表、雇佣合同、晋升通知。
证明双方"doing business"且有支付能力。美国实体 1120 / 1120S、海外实体当地税表。新办申请改用商业计划与资本注入证明。
延期或修订申请须附完整的过往 I-797、I-94 历史。新办延期还须附首年实际运营证据:员工招聘记录、营收、客户合同。
附 $2,805,USCIS 承诺 15 个工作日内出结果(批 / 拒 / RFE / NOID)。L-1A 加急非常常见,尤其在新办与转移案件中。
由代理律师签署;雇主直接递交可省略。
时间线
| 阶段 | 时长 | 风险点 |
|---|---|---|
| 新设办公室申请准备 | 4–8 周 | 商业计划与首年人员计划证据薄弱、办公场所只是虚拟办公室、母公司注资证明不足——新办最常见被拒原因。 |
| 既有办公室申请准备 | 2–4 周 | 美国实体组织架构 "manager-of-managers" 不成立——下属层级薄弱、被管理 function 不实质,会被定性为 senior individual contributor。 |
| USCIS 审批 | 常规 2–4 个月 · 加急 15 个工作日 | 常见 RFE:managerial capacity 论证不足、qualifying relationship 证据不全、新办商业计划不可信。Blanket L 案件由海外领馆直审,无 I-129。 |
| 面签 / 身份转换 | 面签 1 周–数月(按口岸)· 身份转换随 I-797 生效日 | Blanket L 在领馆遭遇 "managerial capacity" 与 "specialized knowledge" 现场质疑——成功率明显低于 individual L;221(g) 行政审查可拖延数月。 |
| 新办首年评估 → 延期至 3 年 | 初批 1 年 → 延期 3 年 | 一年后仍只有受益人一人、没有员工、没有实质营收——新办延期被拒最常见的事实模式。 |
| 续期至 7 年上限 | 初始 3 年 + 2 次 2 年延期(合计 7 年) | 7 年硬上限——到期时若 I-140 (EB-1C) 未获批,须在海外重新积累 1 年才能再次申请 L。建议第 4–5 年启动 EB-1C。 |
常见问题
L-1A 适用于管理人员与高管(INA §101(a)(44)),最长 7 年,可直接申请 EB-1C 绿卡(无需 PERM)。L-1B 适用于具备公司专有知识的员工,最长 5 年,不能直接走 EB-1C。L-1A 的审查焦点是管理 / 高管角色与组织架构能否真正支撑"manager of managers";L-1B 的审查焦点是知识是否真的专有、且不易在美国劳动市场获得。
新办指美国实体运营不满 1 年。为弥补缺乏运营记录,USCIS 要求详细商业计划(首年运营、招聘、收入预测)、真实的商业 lease 或产权、财务能力证明(投资证明、银行账户、母公司注资)、首年人员雇佣计划,证明一年内会出现真正的管理职位。初批仅 1 年,目的是让 USCIS 在延期时重新核查预测是否可信。延期被拒最常见的事实模式:一年后仍只有受益人一人、没有员工、没有实质营收。
Blanket L 是 USCIS 对跨国雇主(通常美国员工 ≥1,000 或美国销售 ≥$25M)整体关联实体的预先批准。Blanket I-129S 获批后,个别 L-1A / L-1B 受益人可直接到美国海外领馆办理——无需单独 I-129——使用 I-129S 表格与简化的文件包。代价:领馆官员现场作出初审决定,Blanket L 在 managerial capacity 与 specialized knowledge 上的现场质疑明显多于由 USCIS 服务中心审理的 individual L。Blanket L 适合调动量稳定的成熟跨国雇主,不适合敏感或边界案件。
可以——这是 L-1A 的战略核心。EB-1C(跨国公司经理 / 高管)是少数不需要 PERM 劳工证的雇主担保职业移民类别。资格条件与 L-1A 大体对应:美国与海外实体存在 qualifying relationship、受益人在调动前 3 年内有 1 年连续的管理 / 高管经历(已在美国持 L-1A 时则按递交绿卡前的 3 年计算)、在美国担任管理 / 高管职位。实务中,L-1A 持有人通常在第 2–4 年提交 EB-1C,以确保 I-140 在 7 年上限前获批。EB-1 是第一优先类别,整体推进比 EB-2 / EB-3 快,但中国和印度出生申请人仍有可观排期。
L-1A 与 L-1B 都是双重意图签证——申请人可以同时推进永久居留申请(L-1A 通常走 EB-1C,L-1B 通常走 EB-2 / EB-3),不会因此影响非移民申请或面签。实际效果:进行中的 I-140 或 I-485 不会在领馆续签时被拒,领馆官员也不能对 L 签证申请人援引 §214(b) 移民倾向推定。对比 B-1 / B-2 与 F-1:那两类签证一旦发现在办绿卡,就构成拒签理由。
可以。根据 USCIS 2021 年 11 月政策更新(2022 年 1 月生效),L-2 配偶以 incident to status 方式自动获得工作授权——以 L-2S 身份入境后即可工作,I-94 本身对多数雇主即为工作授权证明,无须再申请 EAD。许多家庭仍会提交 I-765(类别 (a)(18))以拿到实体 EAD 卡方便入职。L-2 子女 21 岁前可在美国就学但不能工作;满 21 岁后失去 L-2 身份,须转为 F-1、(如父母新获资格)H-4 或其他身份。
可以。L-1A 的 I-129 可用 I-907 加急。2024 年 2 月费用规则生效后加急费为 $2,805,USCIS 承诺 15 个工作日内出结果(批 / 拒 / RFE / NOID)。常规政府费用 2024 年 4 月 1 日起也有大幅调整:I-129(含 L Supplement)基础费 $1,015、庇护项目费按雇主规模分层 $600 标准 / $300 小企业(≤25 全职员工) / $0 非营利、$500 反欺诈费、若雇主美国员工 ≥50 且超过半数持 H-1B 或 L 身份则额外 $4,500(Public Law 114-113)。加急只缩短审理时间——不会提升案件实质强度,也不会降低弱案的 RFE 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