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 · 跨国公司经理 / 高管(绿卡)
EB-1C 适用于跨国公司的经理或高管:过去 3 年内至少 1 年在海外关联公司担任 managerial 或 executive capacity 职位,由已运营 ≥ 1 年的美国关联公司递交申请,无需 PE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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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评估三个核心要素:(1) 合格关系——美国与海外公司之间的所有权 / 控制关系;(2) managerial 或 executive capacity——海外与美国岗位是否都符合法定定义;(3) 1 年海外经验——过去 3 年内是否在海外关联公司至少连续工作 1 年。
时长 1–2 周
收集证明合格关系的文件:公司注册文件、股权结构图、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合资协议。两个实体都必须在实际运营(doing business)。同时收集美国公司的运营证据(办公场地、员工花名册、客户合同、营收记录)。
时长 2–4 周
确认美国公司与海外关联公司之间的合格关系(母子、分公司、关联公司)。确保美国公司正在实际运营(有办公场所、员工、客户、营收)。新设公司必须能提供充分的商业计划与资金证明。
制定清晰的组织架构图,明确申请人在架构中的位置、直接下属(至少包括 professional-level 员工或 supervisors / managers)。说明每位下属的职责,证明申请人无需亲自承担日常操作工作。
确认过去 3 年内在海外关联公司连续工作至少 1 年,且担任 managerial 或 executive capacity 职位。收集:海外任职证明信、工资单、社保记录、组织架构图。
详细描述在海外公司的 managerial / executive 职责:管辖部门、下属人数与层级、预算权限、决策范围。需强调是管理而非操作性工作。
重点论证:(1) 海外岗位的 managerial / executive 职责——管辖范围、下属层级、决策权;(2) 美国岗位的 managerial / executive 职责——组织架构图、下属人数与职级、申请人不从事日常操作性工作;(3) 如为 function manager,需论证所管理 essential function 的重要性与高级性。
时长 2–3 周
填写 I-140(选择 EB-1C 分类)。Petitioner = 美国公司。编译完整包:合格关系证据、公司运营证据、组织架构图、managerial / executive capacity 论证、海外工作经验证明、ability-to-pay 文件。
Offer Letter(职位名称、managerial / executive 职责、薪资、入职日期)。雇主支持信(公司概况、业务描述、为何需要该高管)。提供公司税表、年度报告 / 审计财务报表(ability-to-pay)。提供员工名单与工资单(公司规模)。
协调海外关联公司提供:海外公司注册文件、股权结构证明、年度报告 / 财务报表、申请人海外任职证明(任命书、工资单、组织架构)、海外公司员工规模与业务范围。
熟悉美国公司为你设定的岗位职责与组织架构。确认你在美国也将担任 managerial / executive 角色,管理团队或 essential function。确保 Offer Letter 中的职责描述与实际一致。
审阅律师准备的 Petition Letter 与所有表格,确认:海外工作经验描述准确、管理职责无夸大或遗漏、公司关系描述正确、个人信息无误。
常见 RFE:(1) 美国公司规模不足以支撑 managerial / executive 角色;(2) 合格关系证据不充分;(3) function manager 定义争议;(4) 海外 1 年经验的连续性问题;(5) ability-to-pay 不足。准备补充组织架构、工资单、业务增长计划。
I-140 获批后检查 EB-1 排期。current 时递交 I-485(在美)或 DS-260(海外)。不 current 时等待。中国 / 印度出生申请人可能面临 1–2 年排期。
在 I-485 审批期间保持岗位可用。如公司架构变化(合并、重组、增 / 减员),及时通知律师。确保持续的商业运营与 ability-to-pay。
I-140 获批后:(A) 在美递交 I-485 + I-765 (EAD) + I-131 (AP),完成体检与打指纹;(B) 海外领事处理。等待期间维持合法身份(通常是 L-1A)。
材料清单
由美国雇主作为 Petitioner 递交;选择 EB-1C 分类。
审计财报、近 3 年公司税表、年度报告——证明雇主能支付承诺薪资。
标明申请人在两边的位置、直接下属、下属的下属——说明这是 managerial / executive 而非操作岗位。
按 INA §101(a)(44) 法定定义逐项论证海外与美国岗位的职责构成。
员工花名册、W-2、工资单、入职 / 离职记录——证明公司规模与持续运营。
海外公司注册文件、年度报告、近期财务报表——证明海外实体仍在 doing business。
由海外公司出具,说明申请人入职日期、职位、managerial / executive 职责、薪资、汇报关系。
职位名称、managerial / executive 职责描述、薪资、入职日期——与 Petition Letter 一致。
股权结构图、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合资协议——证明母子 / 分公司 / 关联关系。
排期 current 时可与 I-140 同时递交;非 current 时须等待。
EB-1C I-140 自 2023 年 1 月起开放加急——$2,805 / 45 天 SLA。
由代理律师签署。
时间线
| 阶段 | 时长 | 风险点 |
|---|---|---|
| 案件评估 · 合格关系 + capacity 分析 | 1–2 周 | 海外公司 / 美国公司任何一方仍是空壳或停业——三大要素任一缺失全案否决。 |
| 证据收集 + 组织架构梳理 | 4–8 周 | 小公司组织架构无法支撑 managerial 角色——审查官认定申请人实质上仍在做操作工作。 |
| 撰写 Petition Letter(capacity 论证) | 2–3 周 | 一线主管(first-line supervisor)只管 non-professional staff——按法定定义不构成 managerial capacity。 |
| 递交 I-140 · 审批 | 标准 6–12 个月 · 加急 ≤ 45 天(2023 年 1 月起开放加急) | "managerial capacity" RFE 在 EB-1C 比 L-1A 更严格——加急只是让 RFE 来得更快。 |
| I-485 / 领事处理(排期 current 后) | 6–18 个月 | 中国 / 印度出生者 EB-1 排期常滞后 1–2 年——递交 I-140 当日即可锁定 priority date。 |
常见问题
L-1A 是非移民工作签证(临时身份,7 年上限);EB-1C 是移民申请,对应绿卡轨道。两者的底层测试几乎一致——合格关系、1 年海外经验、managerial 或 executive capacity,因此 L-1A → EB-1C 是常规路径。但 EB-1C 在公司规模与"是否真在做管理"上审得更严,大多数过得了 L-1A 的案件在 EB-1C 阶段仍需要更扎实的 capacity 论证。
法律上可以——法规并不要求曾持 L-1A。EB-1C 的核心测试是海外工作经验(过去 3 年内 1 年)与美国实体 doing business ≥ 1 年的运营记录,与你此前在美身份无关。但实务中不常见:大多数人本就在美国持 L-1A,因为两者要求高度重合,而 L-1A 也给了美国实体时间发展成熟。若美国实体已经稳定运营,从海外直接递交 + 领事处理同样可行。
必须是在海外关联公司连续 1 年(不是多段加起来 12 个月)担任 managerial 或 executive capacity 职位;起算窗口是 I-140 递交前的 3 年——若申请人已在美持 L-1A,则改算为首次 L-1A 入境前 3 年。在美国为同一雇主工作的时间会暂停计时但不计入 1 年;学术休假、停职、在无关联公司任职都会打断连续性。
可以——USCIS 自 2023 年 1 月起将 EB-1C I-140 纳入 Premium Processing(此前长期不可加急)。现行费用 $2,805、45 天 SLA:USCIS 必须在 45 天内出通过、拒绝或 RFE。加急不改变通过率;考虑到 EB-1C 的 managerial-capacity RFE 比较常见,建议先把申请打磨扎实再付费换更快的 RFE。
中国大陆与印度出生申请人的 EB-1 排期自 2022 年起持续滞后 current 约 1–2 年(依国务院每月 Visa Bulletin)。Priority date 以 USCIS 收到完整 I-140 之日为准——因此即使打算延后 I-485,也应在证据包能站得住脚的那一刻就递交 I-140 来锁定排期。决定排队顺序的是出生国,而非国籍或居住地。
AC21 §106(a) 规定:若 EB-1C I-140 已待审 ≥ 1 年(或已获批但 priority date 未到),可在 7 年上限之外按年延长 L-1A。这是中国 / 印度出生 EB-1C 申请人在排期滞后期间维持身份的常规机制。建议在 L-1A 接近 7 年之前足够早地递交 I-140,使"待审 1 年"的时钟能在你需要时已经走完。
不可以。法规明确要求美国实体在递交 I-140 之前已 doing business ≥ 1 年。常规变通是先走 L-1A "new office"——L-1A 允许新设公司凭强商业计划入境,再用 12 个月让美国实体真实运营,之后再由其递交 EB-1C。提前递交直接被拒——这不是裁量条款。